張先生“五一”節假日期間按單位的要求照常上班,但是假日過后單位安排張先生休息了2天。日前,張先生在領取工資時發現沒有“五一”期間的加班工資,張先生找單位領導詢問加班工資問題,領導解釋是“五一”節的加班單位已安排職工換休了,所以單位無須再支付加班工資。對此,張先生感到不理解,遂到沂水縣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了咨詢、投訴。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安排職工上班,即使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后進行了換休,但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仍要按規定發放。
勞動保障部門經過到該單位調查核實后,認為確實存在用換休的方式不給職工發法定節假加班工資的違法行為,依法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要求該單位嚴格執行工時制度,按規定支付張先生的加班工資。